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细则

    02.08.2019 16:05:42           浏览数:0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1.违纪处分的种类及相关规定

  1.1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2.违纪行为及处分标准

  2.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1.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对于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2)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3)参与非法传销的;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

  (4)故意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混淆事实,作虚假陈述,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2.1.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将校内公共物品或他人物品携带出校者;

  (2)使用、私藏管制器械、有害物品甚至涉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

  2.2 侵占公共财产行为且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2.2.1有涉嫌盗窃、诈骗、勒索、冒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2.2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采用破坏手段盗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国家机关处罚者,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2.2.3收购、销售、窝藏或帮助收购、销售、窝藏赃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2.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毁坏财物价值达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3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且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2.3.1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

  (7)在调查打架斗殴事件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3.2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3.3凡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必须在限期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2.4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2.4.1对于有旷课行为者,根据旷课累计学时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参照《学籍管理细则》。

  2.4.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4.3对于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5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学校许可,擅自租房(含包房、借房等形式)住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允许租房居住的学生,因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有出租床位等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乱接电源,使用或存放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物品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6违反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2.6.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6.2未经批准,组织开展各类营利性活动者(摆摊设点、上门推销、出租物品、包租车辆、倒卖车票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3参与非法集会、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6.4故意撕毁国家、省有关部门、学校通告、布告等公告文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其它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6.5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参与、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2.6.6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7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2.7.1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7.2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7.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7.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7.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7.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7.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7.8私刻伪造公章、假冒他人签名,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7.9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调戏、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2.7.10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设备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7.11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 其他处分标准

  2.8.1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定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2.8.2受处分者本学年内无评优资格,不能获得本学年各类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毕业时未撤销的,取消授予学位的资格。

  1.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处分和撤销处分由学生处归口备案、归档、布告全校,由学院负责告知家长。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原始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3.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处。

  3.2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学院根据综合材料形成处理建议,连同所有的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学院根据综合材料形成处理建议,连同所有的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会议决定。

  3.4对全校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处理。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直接拟文布告全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处行文布告全校;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会议决定。

  3.5按学校规定特殊授权的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3.6因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给予的处分,其处理程序执行《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3.7开除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4.申诉和申诉处理

  4.1学校成立“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程序按《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4.2学校出具的申诉复查决定书为学校最终处理结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3学生应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否则,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5.解除处分

  5.1.1解除处分是指违纪学生初次受到处分后确有悔改的,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经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的解除或减轻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5.1.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者,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处分;如有突出表现,满半年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如在受处分期间拒不认识错误或有新的违纪情节,可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5.2受到处分的学生在犯错误后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予以消过;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1)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打架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3)故意、恶意犯错者;

  (4)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3消除处分的批报程序

  5.3.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学年后提出申请;

  5.3.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学院落实帮教措施,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做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由学院发文,做出消过处分决定,并报送学生处备案。其中,学生处直接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提出消过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发文;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消过处分的建议,学生处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

  6.该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根据实际问题不断修订完善,解释权归学生处。

  7.记录表单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HXXSJL44S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细则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全体在校生。

  1.申诉定义

  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违规、违纪等各种原因作出的诸如退学、记过等其它处理决定而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

  2.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2.2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各职能部门、评价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人数为7至11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2.3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单位为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为委员会秘书,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2.4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召开听证会并提出处理意见。

  3.申诉处理程序

  3.1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3.2学生申诉的提出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学生申诉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3.2.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

  3.2.2申诉的事项(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理由及要求;

  3.2.3提出申诉的日期即向学校递交申诉的日期(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并签收的日期为准);

  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3申诉受理的条件

  3.3.1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3.3.2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3.3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3.3.4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3.3.5其它证明处分有不当之处的理由的;

  3.4对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申请表》后,应当立即对《学生申诉申请表》的信息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3.4.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授予申诉编号;

  3.4.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事由书面说明;

  3.5受理申诉的处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处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并且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3.6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3.7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3.8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4.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4.1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同时参加听证的人员至少包含2/3以上的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4.2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4.2.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4.2.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2.3对听证参加人进行调查询问;

  4.2.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4.2.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4.2.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4.3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4.4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4.5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4.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4.6.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4.6.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4.6.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6.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4.6.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4.6.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7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填写《学生申诉听证处理表》,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学生申诉听证处理表》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4.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学生申诉听证处理表》;

  4.9申诉结果要由申诉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主持,2/3以上的委员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同意的人数不少于与会人数的2/3同时主持人为申诉结果写书面理由。

  5.实施说明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予以修订完善。

  6.记录表单

  6.1《学生申诉申请表》                                HXXSJL10S

  6.2《学生申诉听证处理表》                            HXXSJL1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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