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2019 15:57:24 浏览数:0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培养具有远大理想和良好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素质俱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入学与注册
1.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1.2新生应凭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必须相同)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3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小组,对录取资格真实性、学生本人与录取材料一致性等严格审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1.4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1.5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一学年注册两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
1.5.1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1.5.2逾期达3天,以旷课18课时论处,给予警告处分,综合素质分扣40分。
1.5.3未经请假逾期1周内未注册者,以旷课30课时论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综合素质分扣80分。
1.5.4逾期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6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1.7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加2年,超过者则不予注册。
2 考核与成绩记载
2.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2.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册。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但成绩如实记载。
2.3学校采用学分制绩点对学生的学习总量和学习质量进行管理。不同考核记分制成绩所取得的课程绩点按下表中的对应关系进行换算。学分制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位,除公共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以外的所有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经换算)之和达到190(详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细则》)。
2.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2.5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全国、全省和青岛市的专业技能、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的竞赛等,获得相应奖励的按照《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的相关标准给予学分或课程免修的奖励。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一般每周1学分计算。
2.6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第二专业的,不再加收第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
2.7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四年、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三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但普通专科专业学生不能在三年基础上缩短在校学习时间。
2.8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学业警示。
2.8.1同一学期内20学分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8.2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低于40学分的;
2.9预警期限为一学年,下一学年学生在完成本学年的学分获取任务后,补救完成上一年度的学分或表现不足的,预警可以解除;
2.10预警期间,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的,按降级处理,学生进入低一年级学习;如降级学习期间,第三次收到学业预警,按照劝退处理。
3 自修、重修、缓考
3.1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3.1.1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需做实验、参加考试。
3.1.2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3.2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多次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无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重修。重修成绩均记载,但以最后一次作为有效成绩。
3.3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持校医院证明可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冲突则顺延。
3.3.1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4 转专业
4.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4.1.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4.1.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不利于个人发展的,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分相近或较低的专业或转学继续学习的;
4.1.3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2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4.2.1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专业;
4.2.2 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4.2.3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一般只能1次。
4.2.4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二分之一的;
4.2.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和特殊招生的;
4.3转专业工作于每年3月开始进行。学生可根据各接收学院公布的接收专业名额和条件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4.4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规定折算: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5转学
5.1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申请及审核程序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5.2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5.2.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5.2.2高考分数低于我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生源所在地录取分数的;
5.2.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5.2.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2.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五年一贯、三二分制等);
5.2.6拟转出、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5.2.7跨学科门类的;
5.2.8应予退学的;
5.2.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 休学与复学
6.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患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应予休学。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6.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附医院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6.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6.3.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3.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6.3.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7 退学
7.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7.1.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7.1.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1.3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7.1.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1.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1.6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办理退学手续的;
7.2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7.2.1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7.2.2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7.2.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明。
7.2.4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7.3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8 结业、毕业
8.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一般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8.2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8.3毕业审核时专业核心课程成绩(3门以下)或实习有不合格项的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8.4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所犯错误比较严重,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离校1年后至学习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8.5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期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8.6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8.7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 学位
9.1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查并经学校学士学位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9.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应当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指导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9.3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重修补考及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0 学业证书管理
10.1全校本、专科学生学历证明和学业成绩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10.2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需办理毕业证明者,需持现工作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来校联系,经本人申请,教务处领导审批后,由学籍科负责办理。属证书遗失的,由本人登报挂失后办理。
10.3已分配工作的我校毕业生,需要办理学业成绩或学历证明者,需持现工作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来校联系,经本人申请,教务处领导审批后,由学籍科查档办理。
11附则
11.1本实施细则自2017-2018学年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1.2本学籍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