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019 19:37:53 浏览数:0
各学院:
为了做好我校贫困生工作,切实保证把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下发此通知,请各学院按照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注册取得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级,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3.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4.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5.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6.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初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每个学生都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权利,由班主任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院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组织申请学生如实填写《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手写承诺书见附件8,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无需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所有申请的学生需个人做出承诺,要求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为评议小组组长,班委及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勤俭节约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班级评议意见后,班主任审核后上报各学院评议小组进行复议。民主评议表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附件6。
(三)各学院要成立以教学院长或思政主任为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学院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班级评议小组递交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本学院的整体情况,确定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学院评议意见后,报学院院务会进行审核。评议表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评分汇总表》附件7。
(四)学院院务会要认真审核学院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复评。确定本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各学院意见。
(五)学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在学院范围内适当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其他要求
(一)每位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上交支撑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个人承诺书、建档立卡(复印件)、低保证(原件、打款流水必需为近3个月的复印件)、孤儿(复印件)、残疾证(家长或学生原件、复印件)、贫困证(原件、复印件)、烈士子女(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表、认定统计表(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评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认定工作于9月23日前完成,组织审核通过的学生填写好《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2)以打印稿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二级学院也要把本学院的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学生统计表存档,其他原始资料学院要分专业分班用档案袋装好,以学院为单位上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备案。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为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凡被认定的经济贫困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时,给予优先参评资格,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统计工作,确保将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保证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六、学校每年九月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核实。凡在衣、食、住、行、用方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虚假承诺的学生,经查实,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同时,对知情不报的学院予以通报。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二)日常生活中有着名贵服装、出入歌舞厅或高档餐馆消费行为的。
(三)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四)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五)男生烫发、染发、打耳洞等不良嗜好的。
(六)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七)购买与学习无关的奢侈品的(例如:购买价值超过1500元/部的手机,购买价值高于3000元/台的电脑等)。
(八)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例如:校园一卡通消费大于100元/天)。
(九)平时外出经常乘坐出租车、假期乘坐飞机等高消费交通工具的。
如发现以上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情节严重,将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一般困难)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特别困难)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评分汇总表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承诺书
学 生 处
2019年9月12日